![]() |
2月3日,辽宁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后,首例“打鸟入刑”案件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佟某某、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进行狩猎,采取播放鸟叫声及事先准备的黄鸟吸引其他鸟的方式诱捕,捕获各种鸟类36只。经司法鉴定,二被告人所猎捕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属于“三有”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
据了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职能作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锦州检察机关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和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专人对口联系、信息通报机制,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建立了个案沟通、协作和提前介入机制,与审判机关就相关法律适用和证据要求建立了定期研讨制度,实现了案件集中管辖后的平稳过渡。
该案为锦州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案件。该案的当庭宣判,旨在通过“打鸟入刑”刑事审判实践之“微”见证震慑不法分子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之“著”, 彰显了国家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提高生态治理水平、防范生态风险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