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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获刑!“收购”窨井盖亦获刑!

  2024-12-09


2021年11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盗窃窨井盖的被告人张某生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收购窨井盖的席某心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2人双双获刑。

检察官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0日上午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生骑电动三轮车来到锦州市太和区和凌河区正在施工建设未开通的滨河路,趁施工现场无人看管,盗窃该路段刚刚安装好的通信用球墨铸铁井盖1个,并于当日将该井盖以2.6元每公斤共计80元的价格出售给太和区北方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席某心。自此,同年8月2日、8月4日……8月13日,张某生先后盗窃通信用球墨铸铁井盖23个、排污用球墨铸铁井盖5个、施工用铁护栏5片,均以2.6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锦州市太和区北方废品收购站的席某心,共销赃十余次,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 3000余元。

2021年8月13日9时许,张某生、席某心非法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太认定字【2021】0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6485元。

 


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生、席某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席某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生、席某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锦州建通通信有限公司人民币6545元、王某人民币700元。

检察官提醒: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

 

 


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一律入刑,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22项罪名,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窨井盖的范围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